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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1-8-28   点击:344

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小幼儿园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精神,全面建立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全员负责”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安全意识,严肃追究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幼儿园财产安全,努力为幼儿营造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问责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事故的对象:

1.全体行政人员

2.全体教职工

三、责任追究的职责:

1.园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调度和协调行政人员对幼儿园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幼儿园的安全。

2.后勤部主任: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抓好行政人员和教师队伍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安全问题及隐患。

3.分管安全教育主任(教科室主任):是分管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全园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活动、手工活动、游戏活动等常规,防止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督促指导教师把幼儿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执教,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中,确保教学安全。

4.其他行政人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进行问责,承担分工范围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经常向分管安全主任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5.教职工:是所在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教职工安全岗位协协,进行安全管理问责。

四、责任范围:

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责。 

2.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集体活动,各班老师负管理不力之责;户外活动,各班老师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另行调查再做处理。

3.幼儿自由活动时间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和组织管理不力之责。

4.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当班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擅自离园或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级老师和幼儿园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6.幼儿在幼儿园食用食堂烹饪的饭菜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工作人员负全责,食堂管理人员负管理疏忽之责。

7.幼儿因受到老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等造成幼儿逃学、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负全责。

8.老师擅离岗位、未按规定到岗、未按幼儿园布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9.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儿到医院救治。如未及时救治活隐瞒情况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幼儿所在班级老师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五、责任追究:

1.对因教师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儿轻微伤害事故,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并在当月月考核中酌情扣分;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全园通报批评,并且考核中扣分处理,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如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年度考核和职务评聘实行一票否决,经办公室讨论后扣除部分考核奖。

3.对幼儿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教师,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幼儿园行政集体商议后,酌情扣除部分学期基本考核奖。

4.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临时人员扣发当月考核奖,对食堂临时人员中的责任人作辞退处理。

5.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由上级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