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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22   点击:55

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保障幼儿身心健康,规范幼儿园工作人员行为,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及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明确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1.幼儿园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幼儿权益。

2.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爱岗敬业,关爱幼儿,积极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3.幼儿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离岗,如需请假应提前向园长报告。

4.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注重个人仪表仪容,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在工作时间穿拖鞋、化妆等。

5.幼儿园工作人员应保护好园内财物,不得私自挪用、损坏公物。

6.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沟通交流,不得随意指责、训斥家长。

7.幼儿园工作人员应保守幼儿园机密事项,不得泄露幼儿园机密信息。

二、严格落实平时考核制度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及细则》要求,扎实推进平时考核工作。

1.考核办法是按工作岗位职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进行评价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2.平时考核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目标任务,以具体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及时了解德、智、勤、绩、廉日常表现,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情况。

3.平时考核坚持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即年级组长及班组长对本组考核、其本人由部门主任考核、部门主任由园长考核。考核要综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共性指标(分值50分)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成效和业务能力等个性指标(分值50分),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每月评分方式确定。

4.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由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对本人考核结果又异议的,应当得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办公室申请复查。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5.工勤、公益性岗位平时考核工作参照幼儿园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执行。

三、严格日常考勤、规范请休假

幼儿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班、下班制度,上下班主动打卡。严谨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玩手机等于工作无关的行为。考勤情况是对个人平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部门具体落实,办公室牵头负责,病按照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每月进行考核。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工作人员请休假等制度。

幼儿园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教师法》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育儿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

1.事假、病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须办理的,可请事假;因病须治疗、休养的,可请病假。病假待遇根据根据苏人社发[2023]6号《关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执行。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2.事假须提前三天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结束后由本人及时销假,办公室根据实际请假情况做好核实记录工作。

3.因私出国(境)期间要遵守外事纪律,不违反当地放绿、法令获公序良俗,自觉维护良好形象。

四、落实好加班认定和调休

1.加班认定“一事一审批”,原则上应由园办安排或部门申报园办认定

2.调休园部认定,办公室核发调休单,有效期1年。双休日外地出差可给予相应天数调休。调休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应提前申请并经领导同意。同班教师保育员不得同时间调休。

五、鼓励学习提升

1.鼓励幼儿园工作人员通过自学、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提升学历。获得学历获学位证书应及时报办公室存档。

2.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学习培训的计划及实施工作。

3.工勤人员(含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81号)、《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76号)相关要求参加人社局组织的继续教育、技术等级考评。

4.学历教育,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费用自理。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