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日常公用及人员经费报销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经费报销实行分类报销的原则,经费支出按财政批准的预算额度执行。申请费用报销时,需填制“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所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一、差旅费
按照《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社行字〔2014〕19号)、《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行字〔2015〕35号)、《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财社行字〔2016〕21号)等要求执行。
(一)公务机票购买,按《关于苏州市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字〔2015〕9号)文件要求执行,财务人员根据文件要求据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和交通补贴(当日往返除外);无城市间交通发票的,需注明交通出行情况,并由部门负责人证明;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
二、培训费
按照《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字〔2014〕20号)要求执行。
三、职工医药费
按照《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苏府〔2003〕32号)执行。
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在职人员自负300元,退休人员自负200元。超过自负段的门诊费用,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予以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应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商店的医疗保险费用发票报销。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医疗补助经费不予报销。
四、职工子女医疗费和医疗保险费
按照《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苏财社字〔2008〕60号)、《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的补充规定》(苏劳社财〔2009〕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社字〔2014〕27号)等要求执行。
(一)职工子女医疗费
医药费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具体补助标准为门诊自负费用补助90%,住院自负费用补助95%。
(二)职工子女医疗保险费
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其费用报销以当期政府公告的个人缴纳数为准。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按参保地政府公布的个人缴纳额为报销标准,可以由参保大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五、职工子女幼儿园(托儿所)费
按照《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办公用品费
按照《关于苏州市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24号)文件要求执行,报销时需要附办公用品采购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