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园收费政策,促进我园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2018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范围
保育费: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小、中、大班660元/人/月。托班710元/人/月。
(二)幼儿伙食费:8元/人/天。
第四条 收费管理
(一) 保育费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育教育费。
(二) 由于幼儿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育教育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育教育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育教育费。
(三) 由于幼儿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办理离园手续的,家长需向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
(四)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
(五)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天计退。每学期结束,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伙食费。参照《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字﹝2012﹞1号)规定管理,食堂的收支按月结算并公示。
第五条 收费监督
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及时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